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520號
TPBA,108,訴,520,2019072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仁傑
訴訟代理人 蔡惠娟 律師
 黃渝清 律師
 彭建仁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伍徹輿 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馮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台灣美光 企業工會」)與原告進行第5次團體協約協商時,勞資雙方 就調動相關方案事宜協商,後因原告違反誠信協商義務,經 被告106年勞裁字第55號案裁決決定書主文第3項,命原告應 於該裁決決定書送達日起30日內就台灣美光企業工會所提之 團體協約草案有關調動部分之條文續行協商。原告嗣於民國 107年2月26日及3月29日邀請該企業工會參加專案說明會議 ,而該企業工會則向被告申請協調,雙方則於被告107年勞 裁字第8號案進行和解時確認團體協約協商後續事宜。然原 告卻於107年5月17日單方通知該企業工會會員有關TCP專案 異動事宜,該企業工會乃於107年7月9日向被告申請認定為 不當勞動行為。案經被告107年勞裁字第47號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決定書,認定原告前開專案異動行為,有違誠信原則, 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原告 不服上開裁決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系爭裁決決定主文第1



項,如獲勝訴,台灣美光企業工會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