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56號原 告 吳郁亭 吳秉遠兼 上二人 黃若蓮法定代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郁涵 陳麗玲 律師 洪榮彬 律師參 加 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豊松(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莫詒文 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蘇軒儀 律師參 加 人 汪金珠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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