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柯識賢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楊孝瀛
徐立安(兼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興偉 律師(臨時管理人)
參 加 人 戴朝旺
戴嘉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戴朝旺、戴嘉緯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富開公司)因前董事兼股東 呂雪詩(下稱呂君)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前 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扣押,並經公 開拍賣,由拍定人戴朝旺、戴嘉緯(下稱戴君等2人)拍定 並繳足價金在案。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 6年3月15日以桃院豪威104年度司執字第94216號函(下稱桃 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函)通知被告逕為辦理富開公司相關變更 登記。被告爰依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債權人戴君等2人 申請,以106年11月28日府經登字第10691067780號函(下稱 原處分)將富開公司現況登記及公示事項為一部變更(即原 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有關原股東呂君登記資料刪除, 呂君出資額1,800萬元核改註記戴君等2人受讓各半;呂君董 事職務隨股東身分喪失而當然解任,呂君董事登記資料予以 廢止)。原告為富開公司之股東,不服原處分,遂循序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 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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