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原 告 薈萃藝術工作坊
法定代理人 連騰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原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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