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黃信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岱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