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345號
TPEV,108,北補,1345,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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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宋謙辰 
被   告 RESIH 瑞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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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