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294號
TPEV,108,北補,1294,201907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盧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宗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