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璋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智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
917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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