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236號
TPEV,108,北補,1236,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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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廖沛汝即廖芝宸

被   告 何嘉珅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
理人    黃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941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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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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