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育稔國際法律事務所陳士綱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黃柏榮律師
被 告 能源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采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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