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206號
TPEV,108,北補,1206,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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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富灃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松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興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7,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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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灃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興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