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富灃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松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游鎮瑋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興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7,4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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