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197號
TPEV,108,北補,1197,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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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信鴻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609,5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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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