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20號
原 告 榮順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梅芳
上列原告榮順汽車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朱雪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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