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8年度,112號
TPEV,108,北簡聲,112,201907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梅香
相 對 人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弦 

相 對 人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訴訟代理人 呂昭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民法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經本院以107 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確定。又 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2萬8,225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
│ │ │擔。 │
├──────┼────────┼───────────┤
│第一審證人旅│53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
│費 │ │擔。 │
├──────┼────────┼───────────┤
│第一審證人旅│530元 │由相對人預繳,相對人負│
│費 │ │擔。 │
├──────┼────────┼───────────┤
│合 計│2萬9,285元 │ │
├──────┴────────┴───────────┤
│說明: │
│前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就相對人已預納部分不予計│
│入,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為2萬8,755元(計算式:│
│2萬8,225元+530元=2萬8,755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