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9999號
TPEV,108,北簡,9999,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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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999號
原   告 王柏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英英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四百二十八條 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 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 、第436-2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給付之訴,須於 其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2 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載「塗銷抵押權,損 害賠償,新臺幣37萬2500元」,究係塗銷何處抵押權,未具 體表明請求事項,實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內容、範 圍,依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3條、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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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