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9891號
TPEV,108,北簡,9891,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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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89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久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 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43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起訴請求被告黃久源清償借 款,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5 頁)。惟查,被告黃久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已於起訴前即101 年2 月18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 取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25頁),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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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