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855號
原 告 吳瓊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蔡珠鳳間因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
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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