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9488號
TPEV,108,北簡,9488,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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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488號
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龍井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 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 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 以108 年度北補字第998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如數補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訴(見本院卷第48頁)。 前開裁定業於108 年6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5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 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66頁至第70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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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