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4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巫宜庭即巫嘉蕙即巫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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