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7586號
TPEV,108,北簡,7586,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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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758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何昱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4年9月13日向原告前手中華商銀申請現 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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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