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75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黃宗澤即黃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被告黃宗澤即黃圳德與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間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4 月18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予備金信用 貸款」,依約定書第1 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 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 條之約定,被告應於 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詎被告未遵 期還款,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47,325 元及利息未按期 給付。依約定書第3 條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 利率20%按日計息。然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 條之約 定,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 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 項 ,自104 年9 月1 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 週年利率15%)。且按約定書第9 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 限利益,應即返還所積欠之借款,並應給付如附表現金卡部
分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2年4 月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詎被告自發卡起至93年11月21日止,消費記帳尚餘 20萬元及利息未按期給付。按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15%算至清償日止。復 依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 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之 利息。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予備金申請書 、信用貸款約定書、、金融卡約定書、現金卡/隨意金交易 紀錄、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客戶帳務查詢、會員約定 條款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兩造間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附表:
┌────┬──────┬──────┬────┬─────┐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民國) │
├────┼──────┼──────┼────┼─────┤
│現金卡 │247,325元 │247,325元 │ 20% │自93年7 月│
│ │ │ │ │10日起至10│
│ │ │ │ │4 年8 月31│
│ │ │ │ │日止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
│ │ │ │ │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信用卡 │200,000元 │200,000元 │ 20% │自93年11月│
│ │ │ │ │22日起至10│
│ │ │ │ │4 年8 月31│
│ │ │ │ │日止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
│ │ │ │ │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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