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5631號
TPEV,108,北簡,5631,2019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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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桂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 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8 年7 月4 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8 年7 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指 定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未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見 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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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