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72號
原 告 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參仟捌佰玖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肆
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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