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
原 告 鄭宏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福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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