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8年度,33號
TPEV,108,北建簡,33,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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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3號
原   告 鄭宏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福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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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