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3033號
TPEV,108,北小,3033,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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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033號
原   告 張鈺嫺即八里佳醫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藍慶齡 
被   告 游如霜 

      陳忠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兩造簽訂八里佳醫護理之家107年度住民入住契約書 第22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 (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 告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八里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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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