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22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賴英村
訴訟代理人 黃聖文
被 告 翁怡婷
(公示送達,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22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 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13 元,及自民國108 年6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813 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駕駛3E1097號車在新生南路一段 108 號前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2652WA號車等情,已經原告 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經扣除零 件折舊後認為被告應賠償工資新台幣1,440 元、材料新台幣 557 元、塗裝新台幣6,816 元,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並駁回原告其餘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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