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王吟雪
被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郭永興經理」,應更正為「郭永信經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