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5380號
TPEV,107,北簡,15380,2019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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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鑾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嘉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79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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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喫尚飲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