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蕭富元即智慧嘉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南投縣立草屯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7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並請被告陳報本件停權處分行時刊登及何時到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