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子元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玓發支付命
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765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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