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陳羿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盛精密鈑金
工業有限公司、林士增即林智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
司促字第17350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3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4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