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905號
TCEV,108,中補,1905,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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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江姵樺即翔順企業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馮聖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42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前曾經本院以108年度中司調第2560號調解不
  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本件原告於調
  解不成立於30日內起訴者,可扣除該已繳之費用,如上開調
  解事件原告曾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該繳費收
  據,本件裁判費即可扣除該已繳部分之費用,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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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