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903號
TCEV,108,中補,1903,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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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邱猛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泰自動化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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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