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黃威霖即玖金實木地板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4,7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