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874號
TCEV,108,中補,1874,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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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874號
原   告 達麗世紀雙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煜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6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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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