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楊少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阿瑞、陳逸承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
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
訴狀上所載之被告即陳逸承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即陳逸承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被繼承人陳逸承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謄
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應
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