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708號
TCEV,108,中補,1708,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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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08號
原   告 洪明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詠詔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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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