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692號
TCEV,108,中補,1692,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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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依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韋竹發支付
  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5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99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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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