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668號
TCEV,108,中補,1668,2019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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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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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