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1659號
TCEV,108,中補,1659,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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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何沄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
  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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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