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鄭安淇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池時尚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4,94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原告起
訴內容所載係主張非單純給付工資訴訟,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可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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