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判決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聲字,108年度,65號
TCEV,108,中簡聲,65,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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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聲字第65號
                  108年度中簡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青弘 


相 對 人 陳照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照明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
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108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判決,聲請更
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查,本件108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判決得心證理由欄中所載 ,係認被告自民國106年1月起即未繳交每月租金新臺幣(下 同)4,800元,迄至108年3月止共計積欠27個月租金,扣除 被告簽約當時2個月押租金及後來多繳的200元後,被告尚積 欠119,800元(4,800×27-9,600-200=119,800)租金未 繳,衡情並無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 應准許。至聲請人認為108年3月份之欠繳租金金額應為1,08 4元,進而影響整體計算式之結果;及本件租賃契約訂定日 期均在107年6月27日以前,依法不得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 及管理條例等節,核屬實體理由中之判斷、認定範疇,非聲 請裁定更正所得為之,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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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