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145號
TCEV,108,中簡,2145,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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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145號
原   告 蔣寶蓮 
訴訟代理人 張舜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8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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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