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832號
原 告 張肇收
被 告 柯麗容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0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已經辦理稅籍名 義變更為訴外人即買受人葉寅森,土地部分也已過戶登記與 葉寅森。詎被告長期堆放廢棄物於系爭房屋內一樓、二樓、 三樓,致使原告無法出售交屋,請求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清空 命令。爰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訴之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內之廢棄物清空。二、被告抗辯:兩造係夫妻關係,自結婚以來即共同居住在系爭 房屋,已有數十年之久,顯見原系爭房屋所有權人之原告, 因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亦有同意被告居住使用系爭房屋,而 兩造間婚姻關係目前仍存續中,其使用目的尚未使用完畢, 則被告使用系爭房屋自具有合法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 況原告已非系爭房屋所有權人,無權請求被告清空系爭房屋 。又被告並無長期堆放廢棄物於系爭房屋內情事,實係原告 將上開房地出售於訴外人葉寅森後,為達令被告搬離該處之 目的,竟趁被告外出時自行將家中物品翻倒並散落一地,製 造係由被告堆積廢棄物之假象,再不實指稱該些廢棄物係由 被告所堆放,然實際上開房屋1樓係原告經營衛星相關用品 之店面,而該些物品均為衛星相關商品,並非原告所稱之廢 棄物,又該屋為被告長年之住所,以該屋為其依歸,衡情, 被告顯無理由將唯一棲身之處置於如此髒亂之狀態?且在被 告返家後見狀,被告已將原告故意搗毀之物品全部清理完畢 ,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內之廢棄物清空云云,應無 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土地所有權狀 、稅籍繳款書、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兩 造全戶戶籍謄本及廢棄物現況照片等件為證,然為被告所堅
決否認,並以前詞為辯。經查兩造係夫妻關係,且被告自民 國74年2月2日與原告結婚時起,即同原告共同居住使用系爭 房屋迄今等情,此有上開卷附兩造全戶戶籍謄本可稽,堪信 屬實。稽上,系爭房屋原所有權人固為原告,然因兩造間之 婚姻關係迄仍存續中,衡情原告應有同意被告居住使用系爭 房屋,則被告居住使用系爭房屋自具有合法正當權源,並非 無權占有。況原告業已自承非系爭房屋所有權人,其亦無權 請求被告清空系爭房屋。又觀諸被告所提出卷附系爭房屋清 理完畢後之照片4張,可知原告前開所云之廢棄物業已全部 清理完畢,是憑此益見原告主張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內之廢棄 物清空云云,洵屬無據。
四、綜上,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應不可採,本件 自應以被告之抗辯較可採信為真實。從而,原告猶主張依民 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 告應將系爭房屋內之廢棄物清空,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