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1009號
TCEV,108,中簡,1009,2019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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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陳照明 
被   告 林青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行「大里」應更正為「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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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