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8年度,42號
TCEV,108,中救,42,201907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詩媚 
聲 請 人 官義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相 對 人 民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國民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 108年度中簡字第1854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等各2份、聲請人黃詩媚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 。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1/1頁


參考資料
民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