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677號
TCEV,108,中小,3677,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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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677號
原   告 張宗本 
被   告 可存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分別 並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或原告所指公司地址係在新竹市○區○○ 街00號,有原告所提起訴狀及存證信函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或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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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