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3611號
TCEV,108,中小,3611,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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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61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昌禮(住居所不詳)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 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9條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4 、6 款亦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核係不合於上開法條所 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以108 年度中補 字第146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被 告之住居所,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且諭知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猶未予補正,依首揭 法條規定,堪認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4 、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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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