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374號
TCEV,108,中小,2374,201907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3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許上閔 
被   告 呂亞倫即呂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9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0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