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2079號
TCEV,108,中小,2079,2019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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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0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清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72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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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